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中资天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PY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2423号、(2020)辽0804民初2448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2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终止,各方义务不再履行。乙方须于本终止协议签署后的当日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货款共计人民币20148553.75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退款。乙方迟延一日按照应退款项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资天成于2020年3月22日至江苏三夫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我方3月14日收到江苏三夫暂缓发货6通知。我方于3月15日以短信与电话方式通知江苏进东集团有限公司暂缓发货,并于3月22日正式收到江苏三夫的终止协议书。我方在收到终止协议书后,同时书面通知江苏进东集团有限公司终止交易,并于今日3月22日将剩余款项241678.75元退回江苏三夫公司对公账户。我方将全力配合江苏三夫公司的诉求,要求江苏进东集团有限公司及境外厂商退款。经审查,中资天辰在声明中表示已经通知其上游公司终止交易。该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5、江苏三夫提供律师代理发票75000元,中资天辰提出异议,经审查,双方产生两件案件,律师费用不超过法律规定,该证据应予采信。6、中资天辰提供其与江苏进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其向第三方采购货物用于履行与江苏三夫的购销合同;提供一份未加盖签约双方签字及盖章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稿证明中资天辰因解除合同放弃了已付的115万余元货款。江苏三夫提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以此来拒绝向江苏三夫给付货款。经审查,中资天辰与其上游公司的合同与原告无关联。7、中资天辰提供终止协议书,证明江苏三夫不经其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损害中资天辰的合同利息。江苏三夫对证明观点提出异议,认为中资天辰在收到该终止协议的第二天就向其发了声明同意解除合同,并将20多万元货款返还,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双方解除合同的合意。经审查,中资天辰该证明观点与其随后发给江苏三夫的声明中通知上游公司终止交易及退款的情况不符。8、中资天辰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江苏三夫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威胁采购合同中间人,同时又以重启合同为诱饵,骗取信任退款,后又无故终止合同。江苏三夫对证明观点提出异议,认为该记录能够反映出中资天辰采用虚假的承诺7骗取江苏三夫签订合同,最后又提供与双方确认标准不一样的产品,主观上存在欺诈。因提供货物不符合标准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在中资天辰。经审查,中资天辰的证明观点与其证据内容不符。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7日至9日,江苏三夫的工作人员与中资天辰方的人员通过手机微信群联络购买熔喷布事宜,江苏三夫的工作人员李航和孙雷在微信中均要求bfe99%、医用的质量标准,中资天辰方的人员承诺没问题,并告诉江苏三夫28号和31号还有货,如果江苏三夫不再加货,已有别人准备要了。双方协商一致后中资天辰人员起草合同并发到微信群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1日,共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约定江苏三夫向中资天辰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6138725元(含税)的ppspunbond材料,2020年3月14日到港8吨,在2020年3月21日到港10吨,2020年3月25日前到港2.5吨,约定江苏三夫在合同签订当日付合同总货款的35%,同时约定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江苏三夫按照合同约定向中资天辰支付了总价款35%的预付款2148553.75元。2020年3月13日,中资天辰的中间人向江苏三夫通过微信发送了货物照片,江苏三夫工作人员发现中资天辰提供的标的视频样本疑似无纺布,要求确定是医用bfe99%,并要求提供质量认证报告,中资天辰方的人员说明不是99,是95,解释理由是生产地土耳其限制熔喷布出口,如果按照熔喷布95过滤级别去报关出口在当地会受到处罚,厂家是按照95的工艺标准生产的,所以生产厂家没有对产品做检测。三夫孙雷在3月13日23:27:51告知中资天辰人员其提供的照片“放大的状态,应该是普通无纺布网眼”,中资天辰人员在3月13日23:48:09回复“收到,再沟通”。3月16日中资8天辰的人员建议寄样品给江苏三夫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协商一致将样品寄到江苏宿迁。江苏三夫同时告知中资天辰方的人员与生产厂家协商好,后面的货别生产,因为验货造成的迟延交货不用厂家承担。3月17日,中资天辰方的人员告知样品快递已发。3月20日,江苏三夫没有收到样品,通知中资天辰方的人员做退款流程。2020年3月21日,江苏三夫向中资天辰发送了终止协议书,要求于当日退回全部预付款项。中资天辰于3月22日致江苏三夫一份声明,同意解除合同,于当日向江苏三夫退还了货款人民币241678.25元。剩余货款1906875元经江苏三夫催要,至今仍未退还。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江苏三夫申请,本院作出(2020)辽0804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中资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江苏三夫支付诉讼保全担保银行保险服务费5700元。再查,江苏三夫与中资天辰购销熔喷布购销合同纠纷两件案件支付律师费75000元。本院认为,两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双方是否已经就解除达成合意,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二、涉案合同货款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江苏三夫以购买医用bfe95%以上标准的熔喷布为合同目的与中资天辰签订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资天辰以王秋懿、王辰、侯亚杰为中间人与江苏三夫联络、协调有关合同的事宜,王秋懿、王辰、侯亚杰在交易过程中始终以中资天辰员工身份与江苏三夫进行沟通,中资天辰并未向江苏三夫明示该三人并非该公司员工,故应认定王秋懿、王辰、侯亚杰此期间的意思表示代表中资天辰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提供了有9王秋懿、王辰、侯亚杰及江苏三夫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中资天辰的中间人在签订合同前对江苏三夫提出的医用bfe99%标准没有反对,在合同签订后告知江苏三夫只有过滤值95,在江苏三夫发现货物照片与无纺布相似时不能提供证明货物品质的检测报告证明货物品质,同意寄样品给江苏三夫自行检测却4天时间没有寄到样品,而从中资天辰在3月13日第一次向江苏三夫发送样品照片及合同约定第一批货物到港日为3月14日的时长看,中资天辰履行合同的货物在途时间为一天,但从3月16日同意寄样品,直到3月20日样品仍未到达,明显不符常理。在以上情形下,江苏三夫于2020年3月21日通知中资天辰解除合同,符合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本院确认有效。中资天辰收到通知书后于3月22日向江苏三夫发出声明,该声明中没有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反而对合同解除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于当日退还货款241678.5元,中资天辰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对解除合同无异议,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中资天辰迟迟不予退还剩余货款,还应向江苏三夫赔偿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诉讼费用。故江苏三夫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反之,中资天辰因自身原因错过商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既无合同相对方的同意,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另案原告)辽宁中资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另案被告)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3月11日签订的三份ppspunbond购销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解除。二、被告(另案原告)辽宁中资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10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另案被告)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1906875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从2020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另案原告)辽宁中资天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另案被告)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赔偿保险服务费5700元、律师费75000元。四、驳回另案原告(被告)辽宁中资天辰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两案受理费62617元,均由中资天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阮立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4MA107DPYX1
登记机关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8-天鸿房产小区3#楼-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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