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3********4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902民初3011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2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02民初30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nygg63l。负责人:林垂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涛,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吴村镇秦家村中心街120号,身份证号码:370823197808054030。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泰安分行)与被告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银行泰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385.47元及利息2646.36元、复利83.55元,共计48115.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实际计算至贷款本息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泰安分行个信贷字2019第rl20190822005841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0000元整,贷款用途为购家私电器等,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依约向被告足额发放了70000元贷款,但被告却出现多次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行为。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尚有贷款本息48115.38元未还。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敬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诉。秦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2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告(甲方借款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利率以《个人贷款确认书》列明的为准。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承担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个人贷款确认书》载明:贷款金额70000元,贷款利率(年)18.36%,贷款用途购置家私电器等,贷款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秦涛发放借款70000元。被告秦涛自2020年12月起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3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45385.47元及利息2646.36元、复利83.5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应当及时偿还贷款,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385.47元及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45385.47元;二、被告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相应的利息(截至2021年3月15日利息2646.36元、复利83.55元,剩余利息、复利以45385.4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秦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王志貌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苗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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