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滦平晶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5Q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行审52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1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冀0824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0583。法定代表人:刘天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治钧,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滦平晶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平坊满族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95w5q4m。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滦人社劳监处决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申请执行人接到群众投诉,称被执行人拖欠余礼达工资。接到群众投诉后,申请执行人展开调查,确定群众投诉情况属实后于2020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0年7月13日之前对拖欠余礼达工资的行为予以改正。同时告知,逾期不改正,将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对被执行人拟处理的事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滦人社劳监处决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支付余礼达工资142909.00元,并加付50%赔偿金。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通知书》,公告期60天,要求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处理决定。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滦人社劳监处决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滦人社劳监处决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即支付余礼达工资142909.00元,并加付50%赔偿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纪伶 审 判 员 赵芬然 审 判 员 王香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卢 迪 书 记 员 周美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4MA095W5Q4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滦平县平坊满族乡政府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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