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鑫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2********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29民初186号
案号
(2021)晋0829执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鑫君、晁芳迪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凤丝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2016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为5400元,2016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另外10000元,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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