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华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2********0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72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晋0721执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建飞房屋租金及保证金5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杨华彬、杨双庆、榆社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500万元租金和保证金以及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三被告各负担1563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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