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丽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1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04民初2772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恢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腾远果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利息109995.57元及至款项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宋长涛、滕丽芬对上述被告腾远合作社所欠原告利息及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盖州市腾远果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1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四、如被告盖州市腾远果品专业合作社不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三款债务,原告对被告腾远合作社提供的抵押物(以他项权证书记载的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宋长涛、滕丽芬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三款债务在被告腾远合作社抵押物价值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盖州市腾远果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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