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587号 |
案号 |
(2016)苏0382执3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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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天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8%自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按照年利率20.7%自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徐州宏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冯辉、冯春梅、孔飞对上述江苏省天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江苏省天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邳州市鑫马汽贸有限公司、徐州宏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冯辉、冯春梅、孔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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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春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34428540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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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市邳苍路四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