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诚恒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铜商初字第00752号 |
案号 |
(2015)铜执字第04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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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诚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借款2995191.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12月18日为278536.7元;以2995191.64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9日按年利率17.8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 二、被告徐州市金鑫车厢有限公司、孙统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诚恒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6-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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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统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71850194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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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