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293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4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广兆钢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为115733.19元、复利为397.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标准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以115733.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广兆钢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众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张昭崇、梁瑞勤、曾巨强、梁锦炽、刘广权、刘广添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梁惠莹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曾巨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惠芳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梁锦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劳健瑛对以上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刘广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6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17元,由被告佛山市广兆钢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张昭崇、梁瑞勤、曾巨强、梁惠莹、梁锦炽、黄惠芳、刘广权、劳健瑛、刘广添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时间 |
2016-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巨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41702800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委会贯之横街二巷9号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