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906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39109.86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44812.76元(截止2016年3月9日)。 二、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6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本金939109.86元,按照编号为兴银泰借字第2014-177号《资金流动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884832.45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12403.95元(截止2016年3月9日)。 四、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6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本金1884832.45元,按照编号为兴银泰借字第2015-045号《资金流动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 五、原告对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磁窑镇104国道以西、优乐美安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宁国用2013第19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马军、王继红所质押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200000元,账号3767 1012 7001 1013 58)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马军、王继红对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马军、王继红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孙理密、张莉荣对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第三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被告孙理密、张莉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净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3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阳县磁窑镇开发区南104国道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