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内民一终字第157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锡中法执字第00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王永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博日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2010年12月29日其与内蒙古宇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324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24元,由王永盛负担778954元,有小额贷款公司、宇星公司各负担231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4-01-21
发布时间
2016-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国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南环路北、建设路西城建小区1号综合楼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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