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35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2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360万元,利、罚息441211.08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刘迎生、高先霞名下位于巢湖市烔炀镇某处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迎生、高先霞对被告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0元、公告费140元,均由被告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7-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先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709289910
登记机关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常青镇凌大塘村六斗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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