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沛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6664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2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沛县东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的利息3404731.01元,合计11404731.01元,2017年10月22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宋彪、蒋艳华、宋传敬、杨刚、王锁、吕后良、宋玉全、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沛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宋彪、蒋艳华、宋传敬、杨刚、王锁、吕后良、宋玉全、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沛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沛县东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8元,由被告沛县东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宋彪、蒋艳华、宋传敬、杨刚、王锁、吕后良、宋玉全、徐州锦润纺织有限公司、沛县精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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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传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032200006666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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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