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伟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2725民初3901号 |
案号 |
(2017)黔2725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贵州伟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廷海的工程款、安全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共计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一千七百八十一元; 二、驳回原告张廷海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36元,由被告贵州伟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张廷海已向本院预交11318元,限被告贵州伟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1318元支付给原告张廷海,余款1131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到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伟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81057094351E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小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