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49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2民初351号 |
案号 |
(2016)皖0122执1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申兵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108元,合计2258元,由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齐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8490224524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