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9号 |
案号 |
(2016)皖0102执1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维亮借款本金103435元及2015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37036元; 二、被告胡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归还本金103435元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平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144192C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C区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