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387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3月20日利息80620.66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支付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为止); 二、被告福建省安达泰贸易有限公司、郑桂花、阮语华、林燕、陈英对被告福安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24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