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民初字第1808号 |
案号 |
(2015)金执字第00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湖县金炜锻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学安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从2013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算至2014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金湖华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00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6 |
发布时间 |
2015-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伟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