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7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749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5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该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为58800元,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37的《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二、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截至2016年8月2日为747472.22元,2016年8月3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三、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有权就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危关金矿采矿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张茂森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迎宾大道333号19栋1楼1号房屋(权1059729)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本金最高限额348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42800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计算,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37的《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为限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可以与被告袁国忠、雷国静、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分别持有的436万元、218万元、436万元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龙发电力公司、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王镇、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时间
2017-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221767267202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汶川县威州镇较场横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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