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04号 |
案号 |
(2016)皖08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洁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以297万元为本金,均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二、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高红、叶祥、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梦红、马飞龙、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对被告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高红、叶祥、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梦红、马飞龙、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晓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40元,由原告王晓洁负担550元,被告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高红、叶祥、安庆市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梦红、马飞龙、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负担354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15068939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