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1052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昌兴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2501503.4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4年11月6日为152591.71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1503.4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及华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8200元。 二、对昌兴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亚泰公司、陆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昌兴公司追偿。 三、对昌兴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汉力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部分及252万元向昌兴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2790元,该款已由华夏银行预交,由昌兴公司、亚泰公司、汉力士公司、陆怡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华夏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6-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奕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西郊工业集中区(徐舍镇民主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