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6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158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亚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再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4600元。 二、对亚泰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1515元,由被告亚泰公司、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时间
2016-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奕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宜兴市西郊工业集中区(徐舍镇民主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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