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6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5493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5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庄清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伟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以及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82500元; 二、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庄清标应向原告李伟超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24%为限,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庄清标应向原告李伟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75元,保全费人民币3557.50元,由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庄清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庄建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96479223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大进工业园芦溪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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