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民初字第929号(2014)崇民初字第929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以及截至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62496元,合计人民币1862496元。 二、被告朱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建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建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26562.5元,由被告朱建民、江西嘉佳陶瓷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迅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至户名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账号:3516 0104 0000 9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2-13 |
发布时间 |
2016-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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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9696083683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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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乡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