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4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利息为86796.82元,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万元及罚息(截止2015年3月23日罚息为3837.50元,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0.5‰计算。); 三、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就被告郑立言、刘银南涉案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权宜房字第3042730号、第3047923号、第50017079、第50017081号); 五、被告郑立言、刘银南、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郑素玉、鉏雷雷、叶晓峰、张桂红、童宗明、郑银苗对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54434元减半收取272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17元,由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郑立言、刘银南、郑素玉、鉏雷雷、叶晓峰、张桂红、童宗明、郑银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8-13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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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立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60802014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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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区八栋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