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065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3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t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4200元。 三、\t史伟琴、陈焱镔对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t对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 务及本案的诉讼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有权以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兴市新庄镇震泽街道3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集用2006字第000260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FI001084、FI001085、FI001086、FI001087)的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9元,减半收取26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15元,由农商行明珠支行负担610元,陶胜公司、史伟琴、陈焱镔负担52319元(该款已由农商行明珠支行预交,陶胜公司、史伟琴、陈焱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明珠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7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焱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2504757542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西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