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3民初170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1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荣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6.1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008%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和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宜兴荣胜科技有限公司、骆玉兰、王国荣、王骆安、石锦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17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148736元(已由东方资产杭州办事处预交),由荣诚公司、和佳公司、申环公司、鑫乐公司、荣胜公司、骆玉兰、王国荣、王骆安、石锦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东方资产杭州办事处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锡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4966304A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有色金属工业园(大儒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