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商初字第00416号 |
案号 |
(2016)苏0204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宜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606097.94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5年6月21日为52423.94元;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06097.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 二、杜宜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24140元。 三、管羽东、王春红、夏丽炜、邵洪强、李科、蒋丽琴、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市瑞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蓝星金辉玻璃有限公司、宜兴市万通电气有限公司、杜坤成对杜宜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管羽东、王春红、夏丽炜、邵洪强、李科、蒋丽琴、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市瑞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蓝星金辉玻璃有限公司、宜兴市万通电气有限公司、杜坤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宜春追偿。 若杜宜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467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杜宜春、管羽东、王春红、夏丽炜、邵洪强、李科、蒋丽琴、江苏中江环保有限公司、宜兴市瑞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蓝星金辉玻璃有限公司、宜兴市万通电气有限公司、杜坤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宜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51444294A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红旗路(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