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1114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3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岩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芳支行借款本金78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为28528.27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7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宜兴市岩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芳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7600元。 三、江苏金海富强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吴锡琴、史国平、董惠娟对宜兴市岩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743元,由岩发公司、金海公司、岚峰公司、吴锡琴、史国平、董惠娟负担。其中42672元已由农商行新芳支行垫付,岩发公司、金海公司、岚峰公司、吴锡琴、史国平、董惠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农商行新芳支行支付;剩余37071元由岩发公司、金海公司、岚峰公司、吴锡琴、史国平、董惠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7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杨巷镇新芳新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