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8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0民初108号 | 
| 案号 | (2016)苏0830执149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鹏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渐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合计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鹏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代理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6-04-27 | 
| 发布时间 | 2016-11-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鹏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7038350046 | 
| 登记机关 | - | 
| 注册地址 | 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