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07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5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冯德亮货款本金2279498.10元,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分七期向原告冯德亮支付上述拖欠货款(原告确认以下账户为收款帐号:6230582000011837120,开户行: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户名:冯德亮):第一期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2070元,共计38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第四期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第五期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第六期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000元;第七期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本金979498.10元; 二、被告罗志坚对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则原告冯德亮可以就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未支付的上述债务、利息(以货款本金2279498.1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6.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再就本次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案诉讼费258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30元,由被告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耀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815522733141 |
登记机关 |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岑溪市筋竹镇新联村苏庆光屋(陶瓷工业园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