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424民初545号
案号
(2017)黔0424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关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吴照兵、李华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000元,利息28772.04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吴照兵、李华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诉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照兵、李华新、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4-10
发布时间
2017-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家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357333496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A幢24层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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