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98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恢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垫付票款11773718.75元及罚息(罚息以4894836.89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878881.86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上加收50%的标准计付)。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黄凯平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天安鸿基花园叶桐居204号房,被告宫水香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翠北路33号中海万锦东苑5栋1101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翠北路33号中海万锦东苑D097车位、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翠北路33号中海万锦东苑D294车位,被告陈绮明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城区东升路9号,被告范红志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贵隆路1号翠湖绿洲花园3座1011房及1012房共七套房产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凯平、宫水香、陈绮明、范红志在承责后可向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程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东钧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程俊、黄凯平、宫水香、陈绮明、范红志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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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668152709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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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郊边村江边南祠工业区9号之二(住所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