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9212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5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18838.54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以及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5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对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国方、徐梅芳对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915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已预交),由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张国方、徐梅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自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2504217641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奚墅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