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太仆寺旗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88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锡中法执字第00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禄、秦宇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永斌借款本金1970万元。 二、被告高禄、秦宇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永斌利息(计算方法:一、以8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5月4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二、以3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4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三、以7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3年5月4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四、以6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4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五、以20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1年6月8日至2013年5月4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11月5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期间的利息。上述利息中应扣除被告高禄、秦宇田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的利息100万元,2012年6月13日支付的利息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30万元,2013年2月7日支付的利息10万元。)。 三、被告鄂尔多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5-04-29
发布时间
2016-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高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27578892914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建南街207国道路西(宝龙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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