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27民初2053号 |
案号 |
(2017)冀1127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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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4000元,给付利息771513.86元及应计利息(以3964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安双双、安敬、王晓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安双双、安敬、王晓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郝建士对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郝建士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燕赵蓝天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307元,被告河北韵逸服装有限公司、阜城县亚东制衣有限公司、河北优衣依服装有限公司、安双双、安敬、王晓杰、郝建士负担496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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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安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码路北(崔庙镇北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