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福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7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682号
案号
(2016)吉0203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福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国峰欠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国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吉林省福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0.00元,由被告吉林省福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时间
2016-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先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281677347065T
登记机关
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永丰道口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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