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七台河市鹤洋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9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10487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与七台河市鹤洋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及《煤炭采购合同》; 二、被告七台河市鹤洋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鲲鹏共同退还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货款人民币430236.43元; 三、被告七台河市鹤洋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鲲鹏共同支付原告黑龙江省教育学院违约金人民币87344.8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2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时间
2018-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忠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900099996775W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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