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商初字第00273号 |
案号 |
(2016)苏0831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395896.67元及利息(利息以539589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编号苏H8-0-2013-109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抵押物(见抵押设备清单)拆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72元,由被告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572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神华大道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