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世荣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29民初1159号 |
案号 |
(2017)苏0813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20前的利息为1337125.54元;以本金570万元,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并在年利率9%基础上加收30%的利息计收罚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人江苏世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座落于洪泽县东九街东侧、北一道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第2587号,使用权面积为19114.52平方米,土地他项权证号:洪他项(2012他押)第28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权利价值57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44元,由被告江苏世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祖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九街东侧、北一道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