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化县车田江松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7号 |
案号 |
(2016)粤0114执2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化县车田江松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腾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货款1120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违约金以11209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日止,其中40985.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7110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8元,由被告新化县车田江松山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腾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29 |
发布时间 |
2017-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腾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223991241356 |
登记机关 |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化县温塘镇劳卫村五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