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小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4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5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605执16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多客隆贸易行、广州市崇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原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380.4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志民、龙小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