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01866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恢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铭舜、王桂霞、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萍借款58.2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万元,自2012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借款8.2万元,自2013年3月3日起计算利息;借款40万元,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45元,由被告吴铭舜、王桂霞、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张萍),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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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铭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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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中阳大道馨园综合楼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