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3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01866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恢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铭舜、王桂霞、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萍借款58.2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万元,自2012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借款8.2万元,自2013年3月3日起计算利息;借款40万元,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利息;上述借款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45元,由被告吴铭舜、王桂霞、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张萍),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时间
2020-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铭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丰县中阳大道馨园综合楼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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