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5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02民初2528号
案号
(2018)冀0802执2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伟、齐艳新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100000.00元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宏江商砼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00元,减半收取388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380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时间
2019-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贺广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30585150126U
登记机关
正蓝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正蓝旗上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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