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旺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21号 |
案号 |
(2016)苏0321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信发橡胶公司、旺顺再生资源公司、闫发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梅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发橡胶公司、旺顺再生资源公司、闫发勇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王艳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发布时间 |
2016-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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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发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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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华山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