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225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红宝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舜天公司价款4758000元、违约金(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83元/吨/天,共1300吨计算)。 二、对红宝科技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红宝纺织公司、董赦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舜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2411元,由舜天公司负担919元,红宝科技公司、红宝纺织公司、董赦红负担51492元。该款已由舜天公司预交,红宝科技公司、红宝纺织公司、董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舜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6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赦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太华镇振兴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