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00194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729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22日),并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3%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律师费230731.13元。 三、江阴新奇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龙泽铝业有限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对江阴市亿利达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550元(已由广发银行无锡支行预交),由亿利达公司、新奇特公司、达亿公司、鼎威公司、龙泽铝业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共同负担。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亿利达公司、新奇特公司、达亿公司、鼎威公司、龙泽铝业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亿利达公司、新奇特公司、达亿公司、鼎威公司、龙泽铝业公司、谈红芳、张铁牛、查建恩、张琴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广发银行无锡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96983916N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