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1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356号
案号
(2017)粤1973执恢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菲力特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货款4820252元(大写:肆佰捌拾贰万零贰佰伍拾贰元)及支付利息(以4820252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1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东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1090086A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桥东路南二街178、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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