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95号 |
案号 |
(2016)鄂0502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贷款本金1800万元,并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艺、被告时勤、被告刘晓萍对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有权对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地号130400405,国有出让性质,使用权面积27905.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当阳他项(2014)第118号,他项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房屋所有权证号:2000644、2000642、00040386、00040384、00040382、00040380、00040383、00040385、00040381、00040379、00040378、00040387,建筑面积合计13998.9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当阳市房他证王店字第2002451号,他项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拍卖、变卖所得在最高额2509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80元,减半收取65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70840元,由被告宜昌益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艺、被告时勤、被告刘晓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时间 |
2016-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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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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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西陵二路51-7-3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