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监利县美亚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23民初1138号 |
案号 |
(2016)鄂1023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监利县美亚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4244.88元,积欠利息7209.08元,逾期罚息1768.86元,及后期罚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张长青、张桂英、张春平、陈昌军、赖莉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王芝兰所有的位于监利县新沟镇向阳西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监利房权证新字第1000100号、土地证号为:监国用2000第030303057-3号、他项权证号为:监房他证新字第2014004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时间 |
2016-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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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长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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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监利县新沟镇城西工业园 |